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四)

Post date: Jun 30, 2015 1:54:24 PM

在21世纪跨国商业的管理上,金融衍生品(financial derivatives)的作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今天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股权贷款在交易和税务上的配合用法。

在商业运作的过程中,启动企业的资金流可能是很不稳定的。这就造成了启动企业往往需要加大融资的可能。很多创业者由于没有把握好启动企业资金流的潜在问题,或计划上对启动企业的出路过分依赖风投资源,往往被动地在企业还没有良好的收入下启动风投资源。我们都知道风投资源的代价是很高的,往往企业家能保留下来的是少数股份,大部分的股权都给了风投者去了。

如果企业家需要短期的资金流帮助,而避免或者等待更好的风投需要,可以考虑把现成的股票用来当押金,而去做中期贷款(mezzanine finance)的低代价过渡。这时候,税务上的配合用法对企业股票去向要求是很重要的。

一般来说,中期贷款的双方是企业和投资银行。这样的话,贷款风险由企业承担,企业家也不需要担心有被当成法人的风险。企业家只需要把企业股票借给企业,由企业把股票押给银行而得到贷款。如果一切顺利,企业按时还债,企业把股票赎回后,再把股票退回给企业家,等于跟企业家贷款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企业用股票贷款的好处是投资银行有一定的押金做保护,因为启动企业的开始一般都没有什么硬资产,很难抓得住资金的流动,所以用软资产的办法做抵押比较实惠。万一企业还债有问题,银行可以马上把企业接过来,有计划地收场,总比用法庭冻结和破产的大破坏办法好得多。企业家得到更大的好处是他们不需要隐痛割爱,把辛辛苦苦建立的企业在快要成功之前,为了资金流动的需要把企业的前途低价出手了。中期贷款另外的好处是条件简单,只要不是高风险的企业都没有太多的要求。有股权抵押的中期贷款价钱很合理,比风投的价钱要低很多,而且不需要担心风投者在企业管理上的过分参与。而且,先做中期贷款的企业在正式找风投的时候已经有时间和规模的优势了,更合适风投者的口味。

税法1058对股票贷款有一定的肯定,企业家不必为了股票贷款的做法对股票有出手税务的责任。但是要注意的是,税法1058要求企业家对股票的经济利益不能减少。这就是说,企业除了要有退回给企业家的股份外,还有要补回企业家的股份红利等经济利益。税法1058的做法跟税法1036和税法1001没有冲突。如果万一企业还债有问题,银行在把企业接过来后,可能有目的地不收场。银行如果想做大股东,可以加股,把企业家的股权换掉。企业家得回的股权可能是没有带投票权的普通股权,也可能得到只有固定利益的优先股权。总的来说,只要税法1058的做法没有失误,税法1036和税法1001可以保证企业家没有不必要的税务责任。如果企业家同意的话,企业可以按照税规1.1058-2的做法,延期退还股权。如果企业实在没有能力退还股权,那企业家就可以按正常的得失计算来清算股权的税务了。但是税法1091对可能发生的洗售(wash sale)有严格的约束,避免企业家没有真正脱手股票之前得到股票损失的承认。

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金融衍生品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