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并购中净营业亏损等税收属性的结转利用规则

Post date: Oct 28, 2014 1:23:31 PM

在美国投资的朋友们如果买下一个有亏损过的业务时,如果能维持其运作,是一个可以申请投资移民的好办发。令外一个办法可以是去扩充一个企业。但是在美国并购中,旧企业的亏损是不容易用来抵消新企业的利润。这跟企业的股东变动有直接关系。总的来说,如果企业的股东变动在3年内超过50%,那么旧企业中有利税收属性就会被约束,每年能用的上的旧企业的亏损只能是旧企业市场价值的4%左右。所以,投资的朋友们最好控制投资的数目而不超过50%的限额。

以下我们具体讨论相关的条例。

美国联邦税法典规定了净营业亏损等税收属性结转利用制度,在免税资产收购中,收购公司一般继承目标公司的净营业亏损等税收属性。然而,在公司并购中,当事方最常用与最主要的避税手段之一是“不正当买卖”持有大量净营业亏损等有利税收属性的目标公司,以获取避税利益。管制这类避税型并购成为美国联邦并购税制中反避税的主要环节,由此形成了一套复杂的反避税规则体系。

1. 净营业亏损等税收属性的一般结转规则——税法典第381条

(1)依照税法典第381条(a)款,在一家公司通过资产收购性重组、反向三角兼并重组及免税受控子公司完全清盘分摊等交易方式收购另一家公司资产时,收购公司将继承资产转移公司(通常指目标公司或分摊公司的净营业亏损等税收属性。

(2)第381条(c)款列举了在适格交易中收购公司可继承的资产转移公司或分摊公司的许多税收属性。在这些税收属性中,最主要加以详尽讨论的税收属性就是净营业亏损。收购公司所继承的净营业亏损仅能冲抵收购公司将来所得。其次为资产转移公司的收益与利润。

(3)净营业亏损结转利用是并购当事方税收筹划的重点,尽管资产转移公司净营业亏损在转移日终止时结转给收购公司,但是,这种结转还要受到很多限制,包括适用净营业亏损结转年度的第一纳税年度的确定;第一纳税年度的净营业亏损扣除限额及净营业亏损结转年度的确定。

2.对并购前净营业亏损在并购年度结转利用的限制——税法典第382条

税法典第382条及其财政规章根据股东利益持续与营业企业继续原理,在应税股票收购及收购性重组导致在并购时具有未利用净营业亏损的目标或收购公司发生所有权变化时,对收购后继续存在的目标公司或收购公司对旧.

3.对并购前净营业亏损冲抵并购后已确认内在收益的限制——税法典第384条

在并购实践中,当事人可采取下列避税手段来获得不正当买卖亏损公司亏损结转的税收收益:亏损公司收购具有大量净未实现内在收益的目标公司,收购后,亏损公司将处置原目标公司已增值资产时所确认的内在收益用以弥补亏损公司收购前亏损结转。在这种交易情形下,只要亏损公司在收购中未发生所有权变化,第382条无法规制这种避税行为。然而,税法典第384条旨在规制这种避税行为。另外,第384条也可规制具有大量未实现内在收益的公司收购一家具有大量收购前亏损结转的亏损公司时类似避税行为。

4.从主观动机角度规制逃避税交易——税法典第269条

在公司并购中,净营业亏损等有利税收属性的结转利用除了受到上文有关条文中客观性标准与限额的约束外,纳税人从事公司并购的主观动机也会影响有利税收属性的结转利用。依照第269条,如果纳税人从事公司并购的主要动机在于通过适用税法典中扣除、抵免或其他折扣条款而逃避联邦所得税,纳税人将不能获得这些扣除、抵免或其他折扣的税收利益.269条既适用于资产收购,也适用于股票收购。同时,因为该条款的适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恶意性,它是国税局阻止公司并购中逃避税活动的一个强有力的武器。

5.合并纳税规章对公司并购中税收属性结转利用的限制亏损公司并购前净营业亏损在并购后年度的结转利用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旨在防止以利用净营业亏损为主要动机的避税型并购,它体现了联邦所得税崇尚税收中性、防止避税的政策目标。

美国对适格的联属公司集团实行合并纳税制,它是集团税制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合并纳税制的核心是允许合并纳税集团内各公司盈亏相抵。换言之,联属公司集团选择合并纳税的主要税收利益在于一家成员公司的净营业亏损通常可以冲抵其他成员公司当期所得。假如在特定纳税年度合并纳税集团遭受合并亏损,该集团通常可将合并亏损结转到过去或将来年度以冲抵这些年度的集团合并所得。然而,在合并纳税集团收购新成员或并购导致原先成员脱离集团时,就会产生滥用合并纳税集团不同成员间盈亏相抵的避税活动。合并纳税规章某些特别规则可据以防止这种避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