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一)

Post date: Jun 30, 2015 1:52:52 PM

在21世纪跨国商业的管理上,金融衍生品(financial derivatives)的作用是不可以忽略的。金融衍生品有很多方面的产品,比如,preferred stock, convertible debt, contingent debt, hybrid equity, option, forward, future, LIBOR, repo, swap, straddle, 等等。这些金融产品往往可以用在投资,融资,保险,外汇,进出口,避险, 订货,物流, 现金流,销售等不同的用法上。 这些用法往往是商业系统管理中所要求的。

举个例子,一个美国的成衣出口商,需要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如果这些原材料的价钱取决于油价,那么这些原材料从订单到实用这几个月内价格的下跌是能产生业务的风险的来源。万一别的厂家能及时地利用到现成的低价,他们的竞争力就威胁到出口商的出路。所以,出口商可能用买原油的future来避险。如果原油价钱掉了,future的收益就能补回原材料掉价的损失。如果原油价钱升了,那原材料的涨值也能补回future的损失。

大家能看得出来,美国的成衣出口商还会有好几种的风险需要用金融衍生品来抗险,如外汇风险,现金流风险等。这时候,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就要考虑了。即使是业余时间投资的朋友,也要注重税收法律的配合。因为如果做法选得不对,税收法律会很严重的影响到税后的实际利益。

我们首先谈的是大家可能都知道的个人一般收入(ordinary income)和资本收益(capital gain)的税率不同。但是税率不同只是表面的问题。个人的一般收入税率在30%左右,资本收益有短期的税率30%和长期税率15%的不同。个人的资本损失每年只能用$3000的速度抵消一般收入,但可以无限的推迟使用。但短期资本损失和长期资本损失要分开跟踪。以后的使用以短期资本损失为先。从个人报税的角度来看,如果已经有可以用得上的资本损失,那么可以考虑找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而不必注重短期和长期的税率效果。

美国公司的一般收入和资本收益税率是一样,但用法很不同。资本收益除了没有短期和长期分开跟踪外,需要使用时要按先入先出(first in first out)的循学顺序安排。资本收益的安排考虑主要是取决于美国税法只允许五年内的资本损失使用期限。这个法律要求往往在商业上成为项目选择的考虑因素。举例子,如果一个公司年底之前一定要用完资本损失,那它所选择的投资就一定是短期的投资。其目的是要把投资项目在年底出手,把赚到的资本利益用资本损失来减免。这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可以用金融衍生品作为投资的手段。

当然了,金融界的朋友很容易地看出来,如果公司同时买入效益彼此抵消的两个金融衍生品,即使没有任何的投资风险,需要用资本利益的部分也能在年底出手,并延迟新的资本损失的出手时间,那等于可以延长资本损失使用的期限。

我们都知道美国税法应该不会有那么大的漏洞。用没有风险的办法不能生产出资本利益或资本损失。这个原则就是我们为什么有资本收益和一般收入的区分。所以税法1258要求强迫使用按普通收入, 把效益彼此抵消的两个金融衍生品同时计算, 而不让投资人有选择地生产出资本利益或资本损失。

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金融衍生品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