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郡所得税的基本运作道理(3)

Post date: Apr 19, 2015 3:25:2 PM

美国公司在管理上,业务有可能跨越州际,而成为州郡所得税(State and Local Tax – SALT)的分摊责任的来源。我们在谈过州郡所得税的背景和在商业推销上的实际应用后,再来谈一谈统一商务(Unitary Business Principle)上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来说,州政府只能对在州内脚踏实地地开业的商户征税。但有些州为了鼓励商户到当地开业,没有向商户征州郡所得税。这时候,商户们就可能找到空子尽量把利益挪到免税的州里,而减少有在征收州内业务的收入,而少交征税州里涉及州税的数目。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商户可以在州内开一个销售的子公司负责州内的销售业务。子公司赚的钱再分红回免税的外州母公司上。我们都知道子公司是一定要交州郡所得税的。但我们也能肯定母公司不用交州郡所得税的,因为母公司是在外州。这时候,如果子公司的销售产品是母公司供应的,那么母公司可以把销售产品的成本提高,把利润按账目的算法留到母公司上。子公司在高成本的产品销售后,能赚到的利润可能没有多少了。在这种情况下,用母公司供应和子公司销售的模式分开经营,能直接的躲过州郡所得税对州内利润的约束。

在州的眼光来看,用不同的母子公司经营办法,除了用来躲过州郡所得税对州内利润的约束外,如果没有其它实际的经营需要,等于是恶性但又是合法的躲税,是对州税的一个很大的冲击。这时候,州有可能按统一商务的原则,要求把所有的母子公司利润加到一起,再按州的比例来分。统一商务对州的做法是有法律的支持,但有时候州的做法比较激进,在没有符合经济的出发点的情况下,只看重税收的利益,把不属于它管的那部分的利润也管了,而造成对母子公司经营办法的不利。这时候,在州法庭解决州税不一定很理想,大的案子得打到最高法院去了。其中最有权威性的案子是Mobil Oil。虽然Mobil Oil的被告公司是胜诉,但Mobil Oil的案子能很好地解释到州郡所得税在母子公司经营办法上的要求。如果母子公司经营办法还没有达到Mobil Oil的要求上,那么用母子公司经营的减税办法还是有一定的效益保证。

Mobil Oil的背景是Mobil Oil在全世界有不同的子公司,负责不同石油产品的开发,生产,物流,销售和管理。Mobil Oil在Texas州的业务部分主要是销售汽油。Mobil Oil在Texas要被分配全世界的利润的税。Mobil Oil这么大的公司,如果税务的安排被Texas逼着按不合理的方法去算,对其账务管理效率是一个更大的损伤。最高法院对Mobil Oil案子的表态是,统一商务的根据有三点:功能结合(functional integration),统一管理(centralized management),和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这些根据是要证明母子公司在经营和经济上不是很独立的。如果母子公司有其它更重要的理由要分开算帐,那州就不能把母子公司的税拉到一起来算。所以大家能看得出来,Mobil Oil这么大的公司是不可能不按业务的性质来分开算的。这就是为什么Mobil Oil胜诉的原因。

在Mobil Oil的观点来看,所有灵活的母子公司经营方法,如果要避免被州拉到一起算帐的风险,都要尽量地避免互相有功能结合,统一管理和规模经济等因素。不然的话,除了有结账的技术难度而影响到管理效率外,万一发生了税务的纠纷,再去补救帐务上的缺点时,会是一大笔的开销,因为每一个州都有可能带来帐务修补的麻烦。希望有机会我们再继续讨论能在业务上有成为8%左右的利润差别的其它州郡所得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