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一)

Post date: Aug 30, 2015 6:6:45 PM

在跨国企业的管理上,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的应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国际贸易和物流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反倾销和反恶性竞争,跨国企业往往需要从实际经济的观点来评估税务的责任。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可以做很好的分析例子。

美国转让定价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相关的立法,背景来源可以说是有长远的历史。如果要把转让定价的用法简单地解释清楚,我们可以问问以下几个问题:(1)如果美国的税率是30%,而爱尔兰的税率是15%,是不是在爱尔兰做生意比较划算?(2)如果想赚到美国客户的钱,又可以交少一点美国的税,是否就把美国的收入算少一点?(3)要把美国的收入算少一点,是否就把美国的销售商品成本调高一点?(4)为了把美国的商品成本调高一点,是否应该把从爱尔兰进货的原料价格调高一点?(5)如果产品出厂价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直接在爱尔兰把产品做好了然后拿到美国来卖,比要从爱尔兰进货的原料价格上下手更有说服力?

通过以上简单问题的对答,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在美国生产产品的价格和爱尔兰生产产品的价格一样,如果美国的税率比爱尔兰的税率高,那跨国企业还是没有动力跑到美国来开工厂。这是因为既然要把全部利润交美国的税,还不如把大部分利润交爱尔兰的税,把小部分的利润交美国的税。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税法真正地把爱尔兰部分的利润和美国部分的利润用经济的手段分摊好,那么我们今天发达的国际商贸环境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不但美国政府没有稳定的税收,而且在爱尔兰生产的产品相对地比美国生产的产品更有竞争力。

我们暂时不讨论美国政府是否应该自我检讨为什么不可以把税率降下来。但是从反恶性竞争的角度来说,爱尔兰也不想另外一个国家用更低的税率把爱尔兰的生意也抢了。这就是为什么像参加WTO一样,为了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每一个加入国际贸易的伙伴国家都应该配合其他的贸易伙伴国家,控制跨国企业可能利用不规则的手段,在税务的分摊上钻空子,而造成国际税务上的恶性竞争。

国际贸易上税务的分摊除了有双边协议的办法外,更主要的执行办法是靠加入OECD的税务分摊协议。OECD税务分摊协议的原则指的是每个参加国际贸易的伙伴国家都要以公平的市场价格来决定其产品的价格,然后只对其应有的利润部分进行征税。只有在保证跨国企业没有重复税务责任的前提下,跨国企业才能放心地按不同地方的具体优势,把国际贸易上的不同部分安排在不同地方去做,才能保证伙伴国家得到国际贸易的好处,也能带动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

美国税法1.482对跨国企业中能出现的价位评估有一系列的分析和要求。转让定价的范围有:实际生产的成本和利润;销售的成本和利润;产品开发的成本和利润;产品组装的利润;集团企业中的管理费用分摊;集团企业中的资产调动费用,等等。在每一个不同的环节上,税法1.482对转让定价有不同的系列分摊办法。不管具体的分摊方法是哪一个,其原理只有一个,那就是,如果集团企业中没有可能内部消化其需要的部分,而要从市场上找到相似的部分时,企业会付出怎么样的价位。

由于美国转让定价有经济和政治的出发点,经过多年的更改,由实际应用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