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二)

Post date: Aug 30, 2015 6:7:44 PM

 

在跨国企业的管理上,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的应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国际贸易和物流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反倾销和反恶性竞争,跨国企业往往需要从实际经济的观点来评估税务的责任。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可以做很好的分析例子。我们今天继续谈谈转让定价计划中的要求。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如果政府认定纳税人有误法行为,罚款是漏税的20%(如果差价是两倍以上四倍以内)。如果纳税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罚款是漏税的40% (如果差价是四倍以上)。同时,严重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间不是普通的3年,而是6年。如果违法行为属于诈骗政府(如隐瞒,胡扯,做假账,等),不但有刑事责任,而且追究时间没有期限。同时,转让定价的决策过程必须有严密的文件来支持。

转让定价的文件一定要在应用当年就准备好,而且随时能提供给政府检查。转让定价的文件包括:公司的经营项目,制度管理,发展目标,经济情况;公司在转让定价的角色和需要;转让定价的法律根据;转让定价的方法选取和理由;转让定价的其它方法的分析;转让定价的数据来源;转让定价的调准根据;转让定价的预算和分析;转让定价文件的列表和保存制度,等等。虽然转让定价的文件不一定是缺了就是违法,但是没有转让定价的文件根据就成为追查的根据,如果碰上漏税的可能,罚款就没有减免的余地。相反,有好的转让定价的文件根据,即使有税务错误,也能有好的免罚理由。但是,税表上一定要注明有哪些转让定价的交易,有哪些相关的文件。再有,如果转让定价的根据自己都有怀疑,还需要在税表上列明这些交易。最后,虽然在税表上列有交待,如果有失误或报错数,误法行为的罚款还是免不了。

转让定价另外一个大问题是,如果美国政府要求补税,那国外已经交出去的税能否拿回来。一般来说,如果转让定价交易的某一方国家有要求补税,纳税人应该可以有好的根据到另一方国家要求退税。美国政府一般也会出面交涉。大公司如果想完全避免转让定价失误的风险,还可以交$50,000 给美国政府做一个预先评估肯定(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APA)。APA就像一个跟政府签的合同。有了政府的承认,大公司就没有任何顾虑了。APA的另外用法是靠美国政府的出面,把特殊的问题跟对方国家交涉,达成共识。

转让定价出现问题往往有别的原因,如美国公司为了开拓国外市场,特别把美国出口的产品低价的转到国外再低价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超出了一般价位的交易。但是,政府也知道,如果不是要垄断,暂时的低价出口,如果是为了开拓国外市场,就一定是要低于所有竞争对手的价钱。但如果某个交易是为了给国外的合作伙伴带来利益,想它们再补回一个利益的分享,又不用拿到美国报税,那就不是自由贸易上公平的转让定价做法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公平价钱买卖,交税后的钱再借给他们去发展也可以。现在舆论上说得多的是某些赚大钱的公司,如Google等,为了避税,把大的知识产权转到低税的爱尔兰,然后再从爱尔兰高价进口使用,成为政府税收需要关切的问题。如果Google要用大律师的手段才能做到这样的效果,中小企业并不要随便模仿,因为政府往往能够挑战中小企业做出来的质量。

由于美国转让定价有经济和政治的出发点,经过多年的更改,由实际应用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