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二)

Post date: Jun 30, 2015 1:53:25 PM

在21世纪跨国商业的管理上,金融衍生品(financial derivatives)的作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今天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Short Against the Box - SATB的税收问题。

SATB 的出发点在于纳税人投资在某个股票上,在得到投资效益后,为了推迟出手,而借别人的股票现成的卖,间接地把投资效益锁住。举个简单的例子,李先生十年前买了Apple 的股票。由于Apple 的股票这几年涨得很厉害,年高的李先生想把这批高效益的股票按遗产规划免税地传给儿子。但是李先生害怕Apple 的股票会掉价,而造成遗产规划的效益损失。于是,李先生做SATB。他今天从经纪行借Apple 的股票以市价高价的卖,借的股票以利息6%两年后偿还。于是,李先生的SATB等于是把股票投资效益锁住了。如果Apple 的股票继续升,李先生的股票有赚,李先生的SATB 有亏,但效益没有变。如果Apple 的股票跌了,反之亦然。

大家能看得出来,李先生的做法并没有真正的满足税法对投资效益的要求。我们上次提过,没有风险的办法是不应该生产出资本利益或资本损失的。第一,它会提供税收的漏洞,比如说从高税率的普通收入改成低税率的投资收入,或从高税率的短期投资收入改成低税率的长期投资收入。第二,就像李先生的例子,如果要免风险,把应该用卖掉股票的钱交所得税后传给儿子,却开成了免所得税地传给儿子。第三,应该交出手税务的时候,却延迟时间不交。所以税法1259要求强迫使用假设出售(constructive sale)的道理, 在李先生的SATB做法那一天,就按市价当他把Apple 股票按市价出售了。很明显的,李先生的做法须然把投资效益锁住了,但税务上却受惩罚交多了税。

即使SATB有它的税务缺点,但商业上的朋友确实有需要用到SATB做法的时候。比如,商业贷款中拿到能做押金的是公司的股票,但贷款人并不想有持有股票的风险,那可以考虑做SATB。又比如,公司员工拿到的是公司股票奖金,但有工作时间的约束,也可以用SATB来调整自己的风险。这时候,即使税法1259没有任何的约束,也需要注意的税法1233有可能带来的要求。税法1233一般是用来反滥用SATB而骗取得到低税率的长期投资收入的优惠。税法1233有三个要求:(1)投资人不能在SATB结束时通过用自己的股票结帐来延长股票出手的时间段-投资的时间段从SATB合同的那一天停断;(2)即使投资人在SATB结束时通过新买的股票结帐,旧的股票出手的时间段还是不能包括SATB合同的时间段;(3)如果投资人在股票长期投资收入后做SATB而SATB有损失, SATB的损失属于长期投资损失-目的是不给投资人创造高效益的短期投资损失。例外,如果投资人的SATB本身在没有拥有股票前的效益或损失属性是按短期投资算。

另外,税法1233要求short sale的缴税时间是结帐日,而不是买股票日。税法1259只用于有增值的上市股份或超过一年SATB。如果投资人及时在一年后的30天内解决了SATB,也能在60天内不再做SATB话,也不被税法1259约束。

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金融衍生品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