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买卖的税法要点

Post date: Dec 20, 2014 3:38:29 PM

美国开公司的朋友们如果要把其手下一些项目转卖,很多时候能找到税法的帮助。

举个例子,A先生开了一个控股公司去经营不同的项目。每一个项目都有它们独立的子公司来经营,从而把每个项目的责任分开。如果A先生某一天决定要把其中一个项目卖掉,那么A先生可以选择(a) 卖掉股份,由母公司承担升值或贬值的税务;(b) 卖掉资产,由母公司承担升值或贬值的税务;(c)由子公司卖掉资产,子公司承担升值或贬值的税务。

这三个选择各有各的好处和要求,实际情况往往有决定性地限制了做法。

首先,如个纯粹卖掉股份,母公司承担升值或贬值的税务只能算是按投资的办法结帐。这就有可能触及于Capital Gain/Loss 的选择性。举个例子,公司税法上 Capital Gain/Loss 跟Ordinary Income/Loss 是分开结算的。如个得了Capital Loss, 那得有Capital Gain 去吸收,不然就在5年后浪费掉了。如果母公司有其它的业务上的收入,更好的办法是选择卖掉资产的办法,这样的话,子公司的每一个资产的升值或贬值可以分开算,从而得到增加Ordinary Income/Loss, 减低Capital Gain/Loss的效果。

另外一个出发点是,如果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资底数(basis)比子公司资产的总底数多,那么选择卖股份比卖资产合算。相反的话,选择卖资产比卖股份更合算。这是因为交易的收入或损失是按价钱和底数的差价来算的。

还有一个出发点取决于买方的情况。一般来说,买方会考虑要不要把子公司接过来。如果买方不想承担子公司的责任,那唯一的办法就是买资产。但如果不把子公司接过来,子公司的合同或许可又不能接过来,那唯一的办法是买股票了。还有的是,如果每一个资产都要重新过户,手续可能很麻烦。在这些非经济的出发点下可能会造成税务偏重于某一个交易模式,美国政府觉得应该最少可以在税务上平衡一下。

用税法338(g),338(h)(10)和336(e)的选择,买卖双方可以以股票的简单模式来交易,又享受资产交易的税务计算。这些税法对买主很有利,这是因为资产交易后,买主的付出能成为资产的新底数,这样的话,买主每年享受的折旧会按新底数来算,而比按旧底数来算有优惠。当然了,买主的优惠选择不一定是卖主要的选择。这时候,买卖双方就可以用协调和价钱来共同决定交易模式。最后要补充的是,税法338(g),338(h)(10)和336(e)的选择是很有难度的,因为它们的应用有很大的不同。我们以上提到的出发点可能要在这几个税法上重新评估,以达到完美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