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三)

Post date: Aug 30, 2015 6:8:55 PM

在跨国企业的管理上,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的应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国际贸易和物流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反倾销和反恶性竞争,跨国企业往往需要从实际经济的观点来评估税务的责任。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可以做很好的分析例子。我们今天继续谈谈转让定价计划中对生产货品的要求。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任何转让定价的价位要在市面价位的范围内来考虑。如果市面价位范围的中间是最能认可的话,那其中间的25%上下也能成为政府完全接受的范围。这就是说,如果转让定价是市面价位范围的25%-75%内,政府的认可有保证。据个例子,如个市面价位平均是$20,最低$10,最高$30,那么政府完全接受的范围是$15-$25之间。如果超出这个范围,除了政府有权重新定价到$20,而且更有补税上的罚款风险。

定价计划中对生产货品的要求一般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CUP), 转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RPM),成本加利法(Cost Plus Method-CPM),比较利润法(Comparable Profits Method-CPM)等。以下我们一一解析。

控价格法是最常见的,一般应用在美国公司到海外生产普通用品上,如成衣,日用品,玩具等。几乎在Walmart 能看到的东西都可以应用控价格法。由于这些产品的市价比较稳定,一般都没有什么窍门可说。能提一提的是,因为这些产品的价位受能源和材料的价位影响大,如果价位的波动有根据,还是可以适当地修改。这时候,反应快和准需要有好的数据支持。

控价格法后,另外比较常用的是售价格法。售价格法一般用在比较独立的国外产品卖到美国的销售商。如中国出口的一些普通民用电器,如果它们有自己的牌子,卖到美国的销售商时,可以按电器的功能,制作材料,容量,技术水平等找市价评估。售价格法的市价评估可以从很多的方面来调整,所以评估上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很难。

本加利法的应用可以说是更有挑战性了。本加利法一般用于美国公司到海外找独有的生产基地,来定做一些批发数量比较多的中等产品。如电脑,电视,汽车配件等。这些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资本投资比较高,但一般是在规范的范围内生产而已,不需要开发和改良。所以在成本的范围外,只要它们有一定的标准利益要求,那产品的评价不需要找同行的产品来比较。需要比较的是利润的百分点。

比较利润法可以是很复杂的,而需要高水平的衡量标准。比较利润法的特点是美国和国外生产商各有其独特的优点。如Apple到中国生产的iPhone等,除了Apple要求的水平比较高外,中国的生产商需要配合iPhone的生产要求做生产的改良和投资。这时候,中美两方的角色可以说成是合作伙伴。美方只能找专门的生产商,而生产商的配件只能用在美方上。这时候,转让定价的观点是中美双方各有风险和利润的需要,所以双方可以通过谈判而得到公平的利润分享。如果美方一般情况下的利润是30%,那中方的利润也应该可以在30%左右。这时候,中美合作的转让定价可以超越类似产品,哪怕超越不同的行业。相对的来说,市价评估的重点是找相似的合作生意,从而判断出双方公平的利益分配。几乎所有的高科技产品都可以用比较利润法来做转让定价。

由于美国转让定价有经济和政治的出发点,经过多年的更改,由实际应用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