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七)

Post date: Jun 30, 2015 2:9:11 PM

在21世纪跨国商业的管理上,金融衍生品(financial derivatives)的作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今天在谈过远期(forward)后,我们继续探讨有关期货(future)在交易和税务上的配合用法。

期货和远期的用法差不多,但主要的不同是期货的流动量比较大,一般在大交易所按市场价结帐。期货的交易可以说是没有对方风险的,因为大交易所负责结帐。期货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交易的条件要求有统一的安排,基本就是一个现金流动的贸易而已。如果投资人要半途结帐,只能按加进抵消期货的办法去做。期货的税务要求也跟远期差不多,但首先没有1091和1233的约束。

我们首先谈谈straddle(跨式期权-跨期)的来源。跨期有两个反方向的部分,如果其中一个赚钱,另外一个就是亏损的。如果投资人把亏损的部分出手了,能达到当年享用亏损的好处。但从经济的看法,投资人并没有真正遇到亏损的价值。这就跟我们谈过的不可以用金融衍生品制造亏损的道理有冲突。

所以税法1256由此而出台。它的要求是,投资人如果拥有跨期,必须按税法1256当年按市价统统清算纳税。税法1256的一刀子清算纳税办法能执行的道理是它也能一刀子把收益和亏损按60%长期利得税和40%短期利得税来计算。这就是金融业者们每年报税时要填的6781表的背景来源。税法1256对不是投资的跨期,如外汇等没有带来属性的影响。但外汇期货想要得到投资利益的待遇,就不能是跨期的做法。

在应用到税法1256后,即使跨期的合同如果按约交易,收益也得按税法1256的清算纳税办法执行。但是税法1256也有宽裕的一面。如果跨期的用法是生意中保险的目的,业者可以注定免用税法1256。还有,税法1256也用不到swaps(互换)上。道理可以是互换比期货复杂多了,而且应用上还没有产生像期货的漏洞,或漏洞还没有达到需要跟进的程度上。同样,税法1256对股票指数期货(securities futures)也有豁免,但是,为了简单和灵活,股指期货的利益属性由底层的性质来决定。零售商的股指期货还是要按税法1256的要求去做。金融业者朋友们能看得出来,互换和股指期货的漏洞还是有可能带给业者一定的灵活性。

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金融衍生品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