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五)

Post date: Jun 30, 2015 1:54:53 PM

在21世纪跨国商业的管理上,金融衍生品(financial derivatives)的作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今天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公司债券在交易和税务上的配合用法。

在商业运作的过程中,比较有发展实力的前期企业的资金流可能已经很饱和了。如果碰到了业务的突破,这就造成了前期企业往往需要加大融资的可能。很多创业者由于没有把握好前期企业资金流的潜在问题,或计划上对前期企业的出路过分依赖风投资源,往往被动地在企业还没有良好的收入下启动风投资源。我们都知道风投资源的代价是很高的,往往企业家能保留下来的是少数股份,大部分的股权都给了风投者去了。

如果企业家需要中期的资金流帮助,而避免或者等待更好的风投需要,可以考虑发行公司债券。这时候,税务上的配合用法对公司债券的要求是很重要的。

一般来说,中期公司债券的双方是企业和专业投资者。这样的话,债务风险由企业承担,企业家也不需要担心有被当成法人的风险。因为公司债券和公司股权在税法上有很大的不同效果,所以法律的第一步要求仔细分析债券的效果究竟是债务还是投资。简单的来说,如果公司的债务超过公司资产的80%,那么税法不会承认债券的效果,等于是变相的投资。再有,如果公司没有按期发利息,债主也没有追讨,等于还是变相的投资。再有,即使公司有按期发利息,如果债主被要求增加或延长投资,或者利率有变改,也会被看成是变相的投资。最后,如果债务的利息过高,过高部分的利息不会被承认。

真正的债券利息是很重要的。企业的利息付出是经营中的开销,可以用来抵消收入。如果债券被看成是投资, 不但不可以当成开销, 如果国税局抽查,还可以把以前减税的部分补加罚款。由于外国人在美国做贷款可以免交利息收入(portfolio interest),万一债券被看成是投资,不但得不到豁免,而且分到的利息还要按美国公司分红的理由征收红利税。还有,外国人的红利是按30%的扣除,而不是美国居民能享有的20%的优惠。

金融界的朋友知道OID和premium债券利息的算法,我就不一一解说了。总的来说,债券的发行公司要按实际的进帐数目来算每年的利息,而且要每年发利息单给债券者。如果债券者是从二手市场买到了债券,即使可能有market discount 或premium的部分,但是为了简化手续,还是要按原来的利息单的数目报税,差额在出手或回本时按普通收入和亏损来计算。

金融界的朋友也知道短期资金流可以用repo来做。Repo的好处是利息低,因为贷款人已经拥有证券的法权才给以贷款。税法对repo的做法有配合,看成借款人的证券还没有出手过。这样的话,只有利息部分才需要计算。

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金融衍生品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