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八)

Post date: Jun 30, 2015 2:9:51 PM

在21世纪跨国商业的管理上,金融衍生品(financial derivatives)的作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在谈过期货(future)和远期(forward)后,今天我们继续探讨有关期权(option)在交易和税务上的配合用法。

期权与期货和远期的用法不一样,主要的不同是期权签合同的时候,只有买主一方有主动权。如果只有买主一方有主动权,那么期权只有在买主方面有法律效应;但在卖主方面,由于卖主还不知道买主对合同的处理可能性,等于卖主只有合同的可能责任,还没有法律效应。 这就是为什么期权法律的复杂难度的来源。前后出台的税法1234 和1234A 对期权税收作出不同的要求,但可能有不明确的冲突。

我们首先谈谈税法1234。 1234的内容是,(a)如果买主不行使期权,就当作期权有被当成交易买卖的效果;(b)除了不行使期权外,其它办法处理期权的利益,都按短期投资利益交税。由于买主不行使期权是因为有损失,所以买主1234(a)和1234A的矛盾能看得出来。1234A 的替代看法是,如果期权是投资的用法,即使底层是普通收入,也要按投资的方法计算。这就跟1234(a)的普通收入计算有差别了。如果不是不行使期权的办法结算,那只有按1234A来计算收入。外汇的期权不受1234(a)和1234A的影响,因为它是按税法988普通收入计算。

卖主的1234(b)和1234A的效果可以说是没有冲突。如果底层是普通收入,投资者可以不按1234A的用法做,而按1234(b)的短期投资利益交税。但是1234(b)的覆盖面只有普通的金融底层。如果超出了的话,还是得按1234A的投资底层用法做,或按1.1234-1(b)的普通收入交税。

在实际的应用上,期权卖主的期权价并不能马上当成收入。期权价在最后的交易收入上成为收入的一部分,或减轻损失的部分。另外,期权没有需要担心税法1233的约束, 但上市的非股票期权一般都有需要按税法1256 marked to market的算法计算。最后,期权有另外需要注意的方面,如1092的跨期期权用法,1221减低风险用法, 1091洗手交易,1259假设交易等。

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金融衍生品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