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外和国内转卖收购的法律

Post date: Nov 28, 2014 7:56:55 PM

美国的朋友们在海外和国内收购子公司时,除了以价格和战略的眼光去分析目标为,法律和税务也不妨跟踪一下,以达到完美的效益。

一般来说,收购的模式有两种。一是买下目标公司的股票,二是买下目标公司的资产。

买股票的办法比较简单,但它的缺点是目标公司的债务和责任也给带过来了。还有,它的资产在帐务上的价值不能往上调整到买主的实际付价,这等于说买主不能合理地享受资产折旧而带来的税务优惠。

当然了,买资产虽然没有这些缺点,但它也有它的难度。比如说,一些好的合同和优惠很难合法的转到买主的名下。还有的是一大笔费用要花在所有权过户上。

美国的政策其实是可以调解这些问题的。基本的做法是让买主在收购股票后,给买主选择当是以买资产的办法交易。虽然它没有解除掉旧公司的责任,但它优点是其它的好处都能享用到。

美国的政策优惠也是有要求的。我们先讲国内的买卖。国内的买卖要求目标公司必须是集团的美国子公司或小型公司(S Corp)。这个要求主要是因为它们没有需要交所谓的双重税务(Double Taxation)。税法338(h)(10)要求买卖双方同意就行了。其实卖主也有好处的。因为旧公司的税务属性会留在卖主手里。但有时候卖主的实际情况下用338(h)(10)对他有损,那时候买卖双方就要磋商税务责任和利益的分摊了。

国外收购子公司的选择一般用税法338(g)来做。338(g)只要求美国买主决定就行了。为什么一般要选338(g)呢?这是因为国外子公司一般是外国经营而没有美国税务的担忧。美国买主要的税务好处都可以拿到。但如果国外子公司有美国资产,那美国买主就要小心了。因为338(g)会把美国的资产税务由美国买主负责。

另外我想说一下用338(h)(10)在国内收购子公司的一些经济背景。大家都知道羊毛出自羊身的道理。如果买主有两个同一样的目标公司的选择去买股票,一个是普通的不能用338(h)(10)的公司,另外一个是可以用338(h)(10)的公司,那买主当然会选择能用338(h)(10)的公司。所以它的价钱会比不能用338(h)(10)的公司要高一点。但如果用338(h)(10)本身对卖主有好处,那价钱就容易商量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