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四)

Post date: Aug 30, 2015 6:9:37 PM

在跨国企业的管理上,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的应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国际贸易和物流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反倾销和反恶性竞争,跨国企业往往需要从实际经济的观点来评估税务的责任。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可以做很好的分析例子。我们今天继续谈谈转让定价计划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以知识产权为主的业务范围有:专利,发明,配方,程序,设计,知识,版权,排版,商标,品牌,连锁,许可,合同,方法,计划,系统,程序,销售渠道,应用方法,客户表,科技数据, 等等。虽然知识产权在服务行业比较广泛,但凡是现代产品中能有价值的知识产权部分都可以分开计算其独立的价值。

知识产权的转让定价比较复杂的是其参考的数据来源比较少,比较的范围深度不一,特别是创新行业,其数据变动快。还有,知识产权的交易办法比较灵活,不一定能预先知道交易的数目,金额的流动也不一定跟真正的物流有配合。如某些流动软件的装配先是免费的,可能得到的利润是升级时候交的保养费而已。定价计划中对知识产权的应用方法一般有可比非受控交易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Transaction Method-CUTM),比较利润法(Comparable Profits Method-CPM),和利润分割法(Profits Split Method)等。以下我们一一解析。

非控交易法是最常用的,一般应用在美国公司到海外生产高级产品,如医疗产品,手机,名牌服装,奢侈品等。虽然这些产品的开发主要在美国,但是其知识产权的主要应用是在海外。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知识产权跟普通知识产权往外出卖不同,因为其经济效益还没有实现,所以还没有税务的责任。所以一定要用转让定价,为的是在知识产权在美国出境时能够把好最后一关,把知识产权的价位定好,而避免需要跟踪这些知识产权应用后有多少部分应该是属于美国的。这时候,同行的产品可以用来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部分。像以前谈过的售价格法一样,非控交易法上的估计调整有比较系统的因素,如Terms of transfer (exclusivity, use restrictions), Update rights, Uniqueness of intangible, Contract duration, Economic and product liability risk, Collateral transactions, Functions of each party, Completeness and accuracy of data等等。另外,经济观点也要求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部分需要用净现值的方法来计算不同时间得到的现金价值。

非控交易法后,另外比较常用的是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特点是,如果美国的知识产权评估有困难的话,相对可以评估海外生产部门的利润,然后从海外生产部门的利润上按行业的利润分配来评估美国的知识产权的分配。比较利润法一般用在比较单纯的海外生产商上。跟以前谈过的本加利法相似,海外生产商在成本后虽然有一定的利润要求,但是利润的部分主要跟知识产权的优越性更接近。如果利润的部分拿多了,但知识产权的优越性还没有明显的表现,相反等于是海外的利润多拿的表现。这时候,比较利润法的应用等于像投资利润的评估一样,合不合理能够用投资利润的评估来衡量。

利润分割法的应用可以说是更有挑战性了。利润分割法一般用于海外公司也有其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时候,美国的利润和海外的利润分配可以用谈判的模式来参考,跟以前谈过的比较利润法相似。

由于美国转让定价有经济和政治的出发点,经过多年的更改,由实际应用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