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海外延迟纳税和知识产权转让

Post date: Nov 06, 2014 8:58:49 PM

美国的商业朋友们经常会遇到中美业务发展中的纳税问题。举个例子,中国低成本和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美国高科技企业者带他们的技术到中国生产其产品,然后销售回美国。如个美国公司在中国开子公司,那么子公司的营利应该什么时候交美国的所得税呢?

一般来说,如果美国公司有目的地把其投资业务转到海外子公司,而让子公司替母公司赚母公司可以自己也能赚到的收入,那么美国联邦税法951-964(简称Subpart F Rules)就会应用到母公司上,当年就要求母公司交所得税,而不等到子公司给母公司分红时才征税。这就是美国抗延迟纳税的办法。

在详细讨论美国抗延迟纳税前,还有另外一个要点是,如果美国纳税人把知识产权和已经增值的资产转让到海外去,那么税法367 也会要求纳税人把应交的所得税按时交了。

以下我们先谈Subpart F Rules。Subpart F Rules 涉及的收入有租金,红利,利息,使用费,集团内部的销售和服务,和其它根营业无关的利润分配。Subpart F Rules的原则是,如果美国公司有目的地把其能自己赚到的利润转到海外子公司下,那么母公司当年就得交所得税。子公司的定义是指超过50%的股份由10%的美国股东拥有。Subpart F Rules最大的豁免是当利润的来源是子公司本地,或利润是由业务的经营而所得(但不包服务费)。Subpart F Rules第二大的豁免是高税率地区 (如果子公司的国家税率是美国的90%)。

当然了,所有付过的税将免于正式分红时再交。

接下来,我们谈知识产权和已经增值的资产转让到海外的事情。税法367主要说的是,如果美方把知识产权和已经增值的资产转让到海外,纳税人所得税得按时马上交。知识产权即使是按使用费或者业绩的方法付或者根本不提,纳税人所得税还是要以市价的使用费来每年收, 但可以用来减轻Subpart F Rules的部分。367 的廓面很广,包括合并收购中的股票。367 的最大豁免是能用到国外业务的硬资产,但367不豁免知识产权。这就是要注意的事情--朋友们带自己发明的技术回国用也要每年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