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电子化专利在Alice v. CLS Bank 后的前途

Post date: Nov 27, 2014 12:9:48 AM

美国的互联网商业朋友们经常会遇到商业方法专利的缠扰。譬如说,简单的拍卖生意,如果应用在互联网上而成功地把一个商业方法电子化,那么就有可能招到控诉,说侵犯了别人的专利。即使是一个很简单的商业方法,只要用电脑加工一下,自动营作而不需要人手打理,在以前的法律来说,就足够先进而拿到专利了。拿到专利的人可能当时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实现他的专利,因为他的专利还是一个概念。

过了几年后,由于互联网的进步,高科技的企业家终于能更全面的把这商业方法应用起来。但专利人这时还不会签订许可,因为刚起步的技术收益还不大。好了,又过了几年,等到企业家生意蒸蒸日上的时候,沉睡了好几年的专利就好像大海里撒下的鱼网,终于网到这些做事业成功的企业,要求它们赔偿昂贵的许可费。Patent Troll (专利钓饵)就是这样而得名。拥有专利的人反而成为事业成功的最大受益人。

通常来说,成熟的软件体型需要用上很多的专利。大公司都会买一些基本的专利做专利池,以防同行企业用其中的一个小专利来要挟。其原理是同行也可能用上互相需要的专利,那就没有什么可能乱杀价。专利钓饵就没有什么顾虑。它们往往能抓到痛脚而死缠不休。

2005年10月,美国最高法庭终于打破了沉默,有限度的把这些专利流氓的手段给挡住。在eBay v. MercExchange 的案件中,立令反对美国法庭麻木的执行偏向专利钓饵的禁止令。

但这立令并没有完全的缓解专利钓饵带来的麻烦。专利钓饵的案子年年以两位数的百份比上升。法庭上专利钓饵往往有很大的优势,所以基本上还是对实际企业的运作带来麻烦。

2014年7月,美国最高法庭又接到辣手的专利钓饵案件-Alice v. CLS Bank。这个案件中,Alice 告CLS Bank 侵犯它的专利。Alice 的专利其实很简单。就像eBay一样,它把第三方托管(Escrow)的业务用电脑系统的方法模仿出来,而得到专利。就像eBay的案件,美国最高法庭觉得像第三方托管的这种很普通的概念能拿到专利觉得是一个不良现象。但是如果完全禁止,那又有点太大的杀伤力而妨碍新技术的尝试。

所以,最高法庭只能按专利法101去纠正商业方法电子化的专利可能。按照专利法101,自然界中的现象,定理和概念是不可以得到专利的。然而,通过人为的提取其运作,再加上机械和改造地应用方法,总的来说是可以符合专利的要求,但不能是很明显的办法。Alice的专利,由于只不过是借电脑的路子做第三方托管的平台,没有实际地离开自然现象和定理,它的专利就属于无效。

这次最高法庭的解释在本人的眼光来分析,虽然没有很明确的定下商业方法电子化必需的创新条件,但也有基本的出发点。互联网的商业朋友们如果要准确认定某个专利的可取性,就一定要问这个问题:老的商业方法电子化的加工是不是一个操作理念,还是一个改型的步骤。如果它是一个改型的步骤,而且是突破的基础,那么它的专利权是需要受到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