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三)

Post date: Jun 30, 2015 1:53:53 PM

在21世纪跨国商业的管理上,金融衍生品(financial derivatives)的作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今天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Short Against the Box - SATB的税收问题。

SATB 的出发点在于纳税人投资在某个股票上,在得到投资效益后,为了推迟出手,而借别人的股票现成的卖,间接地把投资效益锁住。每个SATB的人都要负责补偿股票应该付给股票借主的分红。这就是说,SATB的投资人一手享有股票的分红,另一手负责补偿股票的分红。这时候,读者朋友有可能会感觉这两笔账务上的收入和开销是不是互相抵消就算了。

当然了,如果所有账务上互相抵消的数目都没有税务的区别,我们由经济和政治所立定的税法可能走回会计的原则上就够了。确实是因为经济和政治所立定的税法要求我们摆脱会计的原则,所以我们必须走每一笔帐独立做税务的实行办法。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利得税和普通收入的区别,有长期利得税和短期利得税的区别,还有为什么有红利税和利得税的区别。

按简单的分析,SATB投资人股票上的分红会有红利税,但他的补偿股票分红的部分有从利益上扣除的应用。这时候,很多的税务差别就引发到投资人对此的滥用。我们都知道,美国的红利税率是比较优惠的。除了公司能享有70%以上的豁免外,个人的红利税率也比较低。另外,由于大公司的股票能有定期的红利可能,股票的价值和股票的红利会有直接的经济关系。譬如,IBM的股票如果两个星期后每股分红$2,那几乎可以推测IBM的股票两个星期后的价钱由于分红而跌$2。

大家能看得出来,最简单的滥用例子是用在公司的红利税和利得税的区别。公司能享有70%以上的红利税豁免,但公司付出的SATB红利却能抵消利益。两笔账算下来,等于公司能少交70%的利益税收。这时候,税法246(c)(1)(B)有特别的条文否定公司上的红利税豁免。同时,税法1(h)(11)(B)(iii)(II)有类似的个人红利税率优惠否定。

另外一个例子,公司可以用类似SATB的办法,在股票升值后,把应付的利得收入改为豁免红利。做法可以是直接多买进将要分红的股票。等到分红后,以低一点的价位卖出。这样的话,它既享有红利税豁免,有能得到投资损失的条件。这笔投资损失的帐可以抵消原有的股票升值。这种情况下,税法246(c)(1)(A)对持有少于46天内出手的股票否定红利税豁免。同时,税法1(h)(11)(B)(iii)(I)有类似的个人红利税率优惠否定,时间要求是61天。这两个税法时间的要求目的是允许投资人灵活地管理股票的实际应用,只要有一定时间内投资风险的基础就可以了。

还有一个例子是,如果投资人能够在有股票损失后,为了利用股票的损失,short将要分红的股票。用short的收入吸收股票的损失,但同时享受红利税的优惠,等于是把股票损失变成红利税的好处。这时候,税法246(h)也有求46天的投资风险才能承认。

由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商业和个人的用法很多,经过多年的使用,由不同漏洞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金融衍生品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