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panese Art PrintsThe gadget spec URL could not be found |
Recent Announcements
新税务改革-商品销售利润来源
2018年开始执行的减税和就业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国30年来最大的一次税法改革。新法律反映了一系列的商业净减税政策。其中一项名为New Sourcing Rule 新利润来源地的税法863(b),用法有明显的表示了税法改革的自我信心。 税法改革前,跨国公司集团有跨国生产销售的业务。美国的税法对于这些跨国业务的征税一般保持中立的执行。美国的税法除了对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有承认外,还承认生产和销售利润各分半的做法。销售指的是货物所有权的交换,所以比较容易调换。由于美国的技术水平高,跨国公司集团中有相当大的高利润产品在美国境内开发和生产。这时候,跨国公司集团往往为了省一点美国的税,有不公平地把美国也能做的销售业务带出美国,而选在海外建立销售机构 - 通过生产和销售利润各分半的道理,直接损害了美国境内的生产利润的比例。 这些跨国公司集团的做法不一定能通过转让定价的办法彻底解决,因为需要尊重国际税务条约中已有的一系列的价位计算办法。同时,由于TCJA中的新税率的降低和一系列鼓励生产业的政策,有助于很多以前离境的生产业务能重新踏脚于美国。因此,国会有信心通过立法的手段,重新把生产业务的税务方向指回偏向美国。 在谈过新利润来源地规则的政治背景后,我们继续谈谈该法律的用法。新税法863(b)的内容指的是跨国公司集团如果有跨国生产销售的业务,总利润将会不再尊重销售地的部分,而按各生产地的资本分配来决定。譬如,iPhone的开发在美国,资产占20%,零配件有30%在美国生产,加起来等于是总资本的50%。这时候,美国的毛利比例需要按50%来分配。如果一个iPhone的销售价是$500,其中美国的毛利要求会是$250。这跟以前的分配方法中可能出现的只有20%($100)的美国分配有相当大的区别。 例外,由于iPhone例子中有$250是美国的收入,如果跨国公司集团的国外子公司有需要得到美国收入的分配,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有在美国通过美国的集团成员进行业务合作而拿到effective connected income(ECI - 有效的关联收入),而成为需要在美国报税的责任。这时候,美国的报税就会有作为国外公司需要遵守所有美国税务法律的来源。譬如,TCJA中新加的税务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GILTI - 全球无形低税收入)也将纳入为税务计算中。 再举个例子,如果以上提过的国外子公司有给iPhone提供其需要的知识产权,占了iPhone开发的资产的50%,等于有$50的收入。那国外子公司的美国报税就有$50的毛利。可能国外子公司有买到第三者的知识产权,花了$20。$20是开支的一笔。再有,如果国外子公司再有其自己的子公司,从而再花了$30成本买到需要的内部知识产权。本来子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应该就是开支的,等于纯利润是$0,但是由于有GILTI的要求,纯利润需要再修改。除了硬资本的8%的比例是真正成本为,其它的部分都是子公司的GILTI。如果硬资本只有$100,那GILTI是$22。这时候,GILTI按10.5%的税率来交税。等于国外子公司在美国有$2.31的税务。 由此看来,新利润来源地税法863(b)对美国本土生产的产品有很高的自我承认。由于减税和国内生产的推动政策,美国国会不再担心生产业的海外流失。所以,相对的,新法律对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分配也有自我保护的提高了。 |
新税务改革法律要点
2018年开始执行的减税和就业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国30年来最大的一次税法改革。TCJA包括的范围和结构可以说是对美国整个传统税法的一次重大翻新。总的来说,TCJA应该可以对美国在全世界的税务竞争力有优越的提升和推进。TCJA也同时也会给美国国内的经济和就业带来长期的鼓励和支持。 新法律反映了一系列的商业净减税政策,在10年预算期内约为1.456万亿美元。企业税务内的变更非常广泛,包括税收优惠以及增税。以下是TCJA中关于商业的典型条文。 首先新法的核心是把企业收入税率从35%永久性地减少至21%。同时新法律也废除了企业替代最低税率(AMT)。新法暂时能使主要的资本成本回收时间得以降低。税法章168(k)条第一年“奖励”把折旧减免额增加到100%,允许纳税人立即抵消购买的成本,如厂房和设备等。 这种抵消制度比以前有限折旧的政策更进一步,折旧通用于新的和旧的财产应用上。 再有新法律允许某些非公司业者(即个人所有者,信托或遗产),某些合伙企业,S公司和独资企业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业务收入扣除20%。扣除数目一般按照这些符合条件要求的业务内雇员工资或应用财产的比例来计算。 在国际税的范围内,新法大幅度消除了外国收入的延税要求。如在一个以美国为总部的跨国集团内,海外的收入某些需要按照赚取的收入当年征税,或某些会被永久豁免美国税收。除非是剩余类别的永久性豁免外,新法律一般保留F消极收入部分全额征税,并立即对通过颁布前的已经有税务责任的海外收入征税。新法律还设定了新的而且是非常广泛的收入类别(“全球无形低税收入”),当年的全球无形低税收入得按相对低一点的税率来立即征税。然而,新法律的确也有相对的“外国无形资产收入”的低税率鼓励。 新法律限制了净营业亏损(NOL)的应用数额, 在特定年份内只有能扣除80%的应纳税额收入。对于颁布后产生的损失,新法律也废除了以前法律允许的NOL往回抵消的条款。但是,新法律颁布后产生的损失有能永久不过期的使用好处。 新法修改后的第163(j)条将会限制扣除商业中超过业务收入30%外的利息费用。超过业务收入30%外的利息开销会被当成是年后的利息费用,而不会被永久限制。同时163(j)有对中小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豁免优惠。另外,新法第461(l)条把每年的个人的商业损失限制于25万以内。最后是有关新的1031交换延迟交税条款。该条款在新法修改后只能适用于交换房地产的资产了。 |
新税务改革企业收入税率
2018年开始执行的减税和就业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国30年来最大的一次税法改革。新法的核心是把公司收入税率从35%永久性地减少至21%。总的来说,新企业收入税率应该可以对美国在全世界的税务竞争力有优越的提升和推进。新企业收入税率也同时也会给美国国内的经济和就业带来长期的鼓励和支持。以下是我对该税率的一些分析和看法。 对于2017年12月31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该法案永久性地将公司所得税税率设定为21%。因此,在双重课税系统下,总的最高联邦所得税税率C公司分配给其股东的收入作为合格的股息将是税前公司的36.8%收入(21%+79%x35%)。此外,高收入投资者也可能在分配到个人的股息收入后会触及净额投资所得税(net investment income tax)而更增加3.8%的额外税率。 对于房地产行业是否应用公司进行商业地产投资,新企业收入税率的影响将会是因为选择实体活动而再次成为一个重要的决定。关键的决定因素包括:(a)资产基础包括可能的房地产或其他资产(如无形资产)随时间升值(b)保持生意资本增长的需要和(c)吸引外国或免税投资者的资本。举个例子,新企业收入税率改革前,中国投资者进入美国房地产行业一般有两个企业模式选择:(1)以中国公司的美国分部直接投资(2)以合伙人公司间接购买美国房地产。中国投资者选择企业模式(1)的考虑是其模式能保护中国投资者不会有美国遗产税的顾虑,因为投资者拥有的只是公司的股份,而避免了拥有美国房地产的个人责任。此外,中国公司的美国分部没有双重课税的负担,因为中美税务条约有对美国遣送回中国的利润有分公司利润税的豁免。但是改革前的分公司税率是相对比较高的35%。相反,选择企业模式(2)的考虑因素就是因为其分配的增值效益有享受20%的优惠税率。但是,因为合伙人公司的透明程度比较高,往往带有美国房地产的个人责任,包括可能有的40%美国遗产税。 新企业收入税率改革后,中国投资者应该首先选择企业模式(1),这是因为低税率的效果。现有的企业模式(2)的业务如果有可能的话,也应该改成企业模式(1)的做法。另外需要考虑的是, TCJA将会增加了新461(l)条的个人业务亏损限制。461(l)的个人业务亏损限制将会对企业模式(2)效益带来不良的打击。这时候,选择企业模式(1)能完全避免有可能的461(l)的个人业务亏损限制。再者,如果中国投资者有可能成为美国居民的话,选择企业模式(1),我们谈到过的净额投资所得税也能完全避免。最后,我们还需要考虑企业模式(2)对合伙企业的优惠。新199A条对其符合条件要求的业务收入能扣除20%的税务。扣除数目一般按照这些符合条件要求的业务内雇员工资或应用财产的比例来计算。 所以,我对减公司收入税率的看法原则上是肯定的。但是,在不同的业务和其它新企业收入税率的改革下,我觉得每一个项目都要有充足的独立考虑。 |
新税务改革-机会区收入减豁免
2018年开始执行的减税和就业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国30年来最大的一次税法改革。新法律反映了一系列的商业净减税政策。最新出台的一项减税鼓励政策名为Qualified Opportunity Zones-减免豁免机会区。减豁免机会区其名就是它的减税来源,目的在于给美国各地相对劳乏的经济和就业带来长期的鼓励和支持。以下是机会区收入减豁免的应用方法。 机会区收入减豁免计划跟以前的一些灾区重建和扶贫投资的税务优惠计划有相似,如Gulf Opportunity (GO) Zone,Qualified Liberty Zone, New Market Tax Credit (NMTC), Low Income Housing Tax Credit (LIHTC) 等等。机会区收入减豁免计划的不同在于它的覆盖层面的广和执行效率的高,比以前计划中的繁琐执行规则有相当大的优化。第一,它的政策批准不再需要国会每年分配和当地政府复审,相对减低了投资者的难度。第二,它的效益在于减税和免税,比以前的退税做法可以说是更直接了当。第三,它的覆盖地区不再是一些行内人才懂的低收入区域,而是每个州郡公开的低经济活动地方。就是说,投资者不需要担心找不熟悉的或不理想的低收入地方了。如果当地有相对的开发落后但不一定是贫穷的地方,只要在美国政府名单列明,就可以投资了。读者可以看得出来,这些政策的出发点在于鼓励劳乏地方的经济发展,而比不是针对治贫的需要。举个例子,在马里兰蒙郡的East West High Way,有一段属于Silver Spring和Bethesda的交界地方。这个区离高收入的Silver Spring 和 Bethesda 市区不远,但是由于是相对的比旁边的好区的收入低了20%,而成为有需要提拔的机会区。 在谈过机会区的政治背景和灵活程度后,我继续解说其减税和免税的做法。首先,投资者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公司来进行投资,其目的在于账务和财务的根据和证明。第二,投资者需要买下机会区的一个资产,如房子,店铺,企业等。第三,投资者的事业资产要占公司总资产的90%。第四,投资者要在买下机会区资产的30个月内,加倍投资于该资产上。如果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是由现有的投资(如股票,房地产等)收获而得到,那投资者的现有资本收益可以享有延税的优惠。再有,在继续保持投资的第五年,原来的资本收益可以享有10%的减税优惠。如果继续保持共七年,原来的资本收益再更享有5%的减税优惠。在第七年,延税的优惠结束,剩余的税务数目当年付清。最后,如果继续保持投资总共最少10年,那么这十年或以上的投资过程中赚到的资产升值将会得到完全免税的优惠。 举个例子,陈先生2016年以$500,000买下的股票现在增值到$1,000,000。陈先生在12/31/2018把股票卖出,本来需要交$100,000的增值税。如果陈先生在6/30/2019前(180天内)在Silver Spring机会区用增值的数目买下一块$500,000的地,那最少$100,000的税先不要交。如果陈先生能在30个月内,再加$500,000投资在这块地上,如盖两个房子,那么陈先生就坐枕无忧地享用机会区收入减豁免计划了。在第七年(04/15/2027),陈先生只需要交回$85,000的税。如果陈先生盖的房子在十年内升值到$2,000,000,普通情况下本来要再交$200,000的升值税。但是由于陈先生投资于机会区,这时候,陈先生能再享有$100,000的免税。等于说,陈先生从$500,000的总投资到$2,000,000的总回收,只需要交$185,000的税,净税率是12.3%,比普通的20%税率可以说是不值一比了。 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新税务改革的一些新的鼓励政策。投资于机会区不但可以减税和免税,而且它的难度不高,很适合一般的独立投资者。更好的是,它不需要跟任何的政府部门去打交道和找项目。 |
新税务改革-有限生意亏损和开销限制
2018年开始执行的减税和就业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国30年来最大的一次税法改革。新法律反映了一系列的商业净减税政策。但是,我们都知道,所有的减税政策肯定有需要从财政上考虑赤字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对的税收资源补助,光靠减税来带动经济在短期的执行上是很难照顾国库和财政上的需要。因此,TCJA的税法改革中有一些法案是用来补救预算赤字的事实,目的在于减少某些纳税人能享用的亏损和开销和其中的有用程度,从而间接地增加税收的补贴。针对的这些纳税人应该是初期的创业者和投资者,可以说不会打击到社会的大众或已经上了轨道的事业。以下我们来了解其中两个做法:1 Loss limitation rules - 有限生意亏损 2 Suspension of miscellaneous itemized deductions subject to the 2% of AGI floor -不允许杂费逐项扣除。 税法改革前,业主的营业亏损应该是普通收入中的一部分。如果业主有其它的收入,如薪水,利息等,普通收入的净额可以是营业亏损加上其它的收入而并算。除此之外,如果业主有其它的增值收入,如股票投资,房地产买卖效益等等,普通收入的亏损还可以用来减资产收入税,而成为当年收入税的计算部分。税法改革后,业主的营业亏损上限只能有$250,000(夫妇并合报税$500,000)的当年认可。当年用不完的营业亏损年后成为Net Operating Loss-净经营亏损, 留到以后用。 举个例子,陈先生是一位单身的公司高管,年薪$300,000。另外,当年的利息收入是$10,000,投资增值收入$150,000。同时,陈先生独资创立了一个软件开发的个人公司。由于创业的初期都是开发成本高,业务开发费用昂贵,而且还没有足够的客户,当年的业务有$500,000的亏损。税法改革前,陈先生当年的总收入是$300,000+$10,000+$150,000-$500,000= -$40,000,税务应该是$0。税法改革后,陈先生当年的总收入是$300,000+$10,000+$150,000-$250,000= $210,000, 税务应该是$ 44,700左右。由此看来,陈先生除了进账不及付出外,当年还要交税。还好,陈先生当年用不完的$250,000净经营亏损可以拿到下一年用,但是时间的价值已经失去了不少,而且净经营亏损还不一定能百分百的用得上。这是因为税法改革后,净经营亏损的用量限制在当年普通收入的80%。除非陈先生下一年有业务的突破,不然净经营亏损还是有可能减轻不了多少税务。 由此看来,类似陈先生这种刚起步的创业者,正是因为税法改革的减税,为了保证国库的收支平衡,而被迫先交多一点的税。例外,陈先生的创业不一定能成功,所以从政策的角度来看,政府不一定很重视陈先生的税务困境。 我们下来继续探讨不允许杂费逐项扣除的税法修正。所谓的不允许杂费逐项扣除指的是以前个人报税上能报销的一些杂费不再可能报销了,如投资手续费,投资地产的地税,地产借贷的利息等。税法改革前,只要杂费高于预算收入的2%,这些杂费一般都可以用来减税。但是税法改革和减税后的近期国库的收支平衡成为问题,而不得不暂时在2025前停止这些杂费的扣除。如果投资者花的这些杂费是为了决定以后开发房地产,而不只是短期过渡的开支需要,我建议你们按税法266的选项,立下开发房地产的目标。如果有了开发房地产的证明,这些杂费可以算是房地产的开发费用,而不会浪费掉。这种开发费用算法一定要有专业的账目整理才能到达政府对开发费用的承认。 由此看来,税法改革后,有限生意亏损和开销限制对创业者和投资者来说是一些不少的烦扰。如果计划得好,其影响的程度还是可以相对降低的。 |
新税务改革-透明实体收入豁免
2018年开始执行的减税和就业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国30年来最大的一次税法改革。新法律反映了一系列的商业净减税政策。其主要的新公司收入税率(21%)应该可以对美国在全世界的税务竞争力有优越的提升和推进。同时,国内企业业主收入税务也会有相对的缩减,目的在于给美国国内的经济和就业带来长期的鼓励和支持。以下是透明实体收入豁免的应用方法。 透明实体(pass through entity)指的是没有需要交公司级别税务的企业模式,如合伙人公司,S公司,独资经营者,信托,遗产户,和房地产投资信托。透明实体在美国的应用很普及,原因是除了没有双重课税的负担外,其经营方式也比较灵活。这次j税法改革方针本来可以通过减个人税率来执行,但是由于政治的考虑,通过减企业业主收入税务的做法能提升改革方针的口碑,而且可能会带动起就业率的提升。 这次透明实体收入豁免的用法是企业业主的收入能有20%的豁免。其豁免的收入必须是合格商业利润,等于是合格商业利润中的20%不需要交税。同时,透明实体收入的豁免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个人收入高于$157,500(夫妇$315,000)的话,豁免的数额必须通过(a)就业工资的50%或(b)就业工资的25%加企业硬资本的2.5%来计算。除此之外,个人收入高于 $207,500 (夫妇$ 415,000)的话,透明实体的要求是不能从事于专业的服务业务行业,如医护,法律,金融,会计和艺术等等。其它的缺点是,透明实体收入的豁免额如果在当年没有用完,不可以保留到以后用。而且,如果业主当年有企业的亏损,其亏损的数目会被下一年的收入吸收,而造成下一年豁免额的损失。 例如,H和W是夫妻。在提交的联合报税表上,他们报告应税收入为375,000美元。 W有一个合格的交易或业务,而不是指定的服务业务。该业务的QBI是75,000美元,其中的20%是15,000美元。 W公司支付的工资份额是2万美元,W-2工资的50%就是1万美元。 该业务具有的合格财产是2万美元。因为该业务中50%的W-2工资超过W-2工资的25%以及合格财产的2.5%,最低应该可以有1万美元的豁免额。由于H和W是高收入,而且W-2工资的支出不够,15,000美元的可能豁免金额会减少了3,000美元 (15,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差额的60%(375,000-315,000美元)/ 100,000美元))。 结论是H和W只能享有12,000美元的豁免额。 再例如,W的业务属于会计的个人独资企业,QBI是20万美元,向员工支付10万美元了工资。 由于是会计的的业务,W的适用百分比为40%(1 - (($ 375,000 - $ 315,000)/ $ 100,000))。这时候,20万美元的QBI被减为80,000美元。 同时W-2的工资也会被减到40,000美元。 这时候,豁免额将是由80,000美元的20%或40,000美元的50%中的较小者来计算。结论是H和W只能享有16,000美元的豁免额。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的数目支持和文件保存要有很好的整理。错误或不当的豁免额将会有严重的效果。 |
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七)
在跨国企业的管理上,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的应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国际贸易和物流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反倾销和反恶性竞争,跨国企业往往需要从实际经济的观点来评估税务的责任。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可以做很好的分析例子。我们今天继续谈谈转让定价计划中对执行周期调整的要求。 很多时候,转让定价计划的准确程度被政府挑战。其原因有技术的背景,也有因为实际效果的不妥而造成。比如,当一个公司受审计时,往往第一个困难是要找到以前做的文件。因为历史文件的不足,往往触发政府重新检查和判断的根据。还有,如果涉及的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定价,法律允许政府按照实际效果的表现执行周期调整修改,但法律却没有允许纳税人按照实际效果的表现执行修改的权利。这时候,纳税人只能从转让定价计划当年的准确度上去驳斥。如果转让定价计划设计当年的准确度是高的,纳税人还是可以成功地驳斥。再有,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转让定价可以分期执行修改。这个时候,即使转让定价前期时间没有需要执行修改,也保证不了转让定价后期时间内需要执行修改的可能。 读者可以看得出来,转让定价计划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越多,其风险就越大。因为这些涉及的知识产权转让定价计划的经济价值最高,最有可能被滥用,这正是政府最重视的。同时,法律也有一些基本的例外保护。第一,如果转让定价计划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跟以前用的知识产权是一样的,那后来做的转让定价计划有同样的尊重。第二,如果转让定价计划涉及的知识产权有用上可比非受控交易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Transaction Method-CUTM),在五年内没有改动过,而实际的表现的总数也跟预期的数目差不多(80%-120%),那转让定价计划享有不受执行修改的豁免。第三,如果实际的表现跟预期的数目的相差是特殊情况而造成,那转让定价计划也享有不受执行修改的豁免。第四,不管哪一种转让定价计划,如果连续五年的每年检测都及格,那五年后的转让定价计划也享有不受执行修改的豁免。 一般来说,如果知识产权上的交易是在开始的当年没有大数目的兌付,那么政府会有好的理由对知识产权上的交易用每年专利费的形式来判断。等于对知识产权转让定价计划没有很大的肯定。所以,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用每年专利费的形式算出来数目最好大笔的预付(Lump Sum Payment),来证明知识产权的转让定价计划是有风险的交易。 成本分摊协议(Cost Sharing Agreement)对周期调整有特别的要求。首先,周期调整只能对基础贡献(Platform Contribution Transaction-PCT)有效。第二,PCT 的测验是用Actually Experienced Return Ratio (AERR)和Period Return Ratio Range (PRRR)的比较来完成。AERR是PV of total profit (PVTP) 和PV of investment (PVI)的比例。再有,PRRR 的范围一般在.667 - 1.5就可以了。但是,如果纳税人没有很好的文件的支持,PRRR 的范围要在.8 - 1.25的之间才可以被承认。 由于美国转让定价有经济和政治的出发点,经过多年的更改,由实际应用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 |
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六)
在跨国企业的管理上,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的应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国际贸易和物流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反倾销和反恶性竞争,跨国企业往往需要从实际经济的观点来评估税务的责任。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可以做很好的分析例子。我们今天继续谈谈转让定价计划中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要求。 成本分摊协议(Cost Sharing Arrangements)的背景是在于跨境的集团公司里,为了利用单方或多方的资源和减轻开发项目的风险,由单方或多方联合开发项目或技术,然后,把在开发的成本分摊到各方的费用上。当今的跨国企业,如Google和Apple,都用上CSA,间接地把知识产权转移到海外的低税国家,如爱尔兰等。这些转移出去的知识产权以后就不用每年付美方年费了,等于能无限延迟美国的税务负担。成本分摊协议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是却成为高科技行业的税务计划不可缺少的工具。由于高科技行业的利润大部分是靠知识产权而来,所以,成本分摊往往能成为一个企业实际税务有两倍差别的不同。高科技行业的技术水平标准和竞争都很高。如果一个年轻的企业需要融资,找到风投的时候被别人问到税率是竞争对手的两倍,原因是竞争对手用上了成本分摊协议,那可能在风投者看来没有好的优势,更能成为被说成是没有高级管理水平的把柄。 成本分摊协议的滥用很多,所以政府管得很严。政府怕的是国外的公司没有补足美方的知识产权的贡献或开发技术的风险。成本分摊协议文件要求一定要做得好,不然的话,万一不被政府承认,效果是等于没做成本分摊协议。因为在那时候,从美方转出去的知识产权美方还是拥有人,而且,在海外研发的知识产权美方只承认其开发成本而不承认利润价值。等于是说政府还是能把所有的经济价值拿回美国去交美国的税务。成本分摊协议的具体而复杂的文件要求我们就不一一解释了。但是文件做好了的好处是政府一定要承认成本分摊协议的效果。即使政府有权审查,在那时候,政府能挑战成本分摊协议的部分只不过是对某些细节的数据处理作修改,能管到的只是数目的分配,而不是经济效益的改动。当然了,成本分摊协议本身需要的基础也不能缺乏。成本分摊协议的假设经济观点是,当双方进行成本分摊的谈判时,所有的基础条件都要在谈判范围内。比如,当只有一方是做研究开发的时候,另外一方所出的钱只能从假设的使用费那里加点利息再减出来,所以不能让知识产权低价地送出去。再比如,当开发的项目是在原有一方的基础下的跟进开发,那原有一方的基础贡献一定要先补回来再说。再有,如果双方都有基础贡献,那双方的基础贡献也要先补回来再说。还有,如果双方的都有相对的投资,那成本的分配需要用谁用得多,谁的利润多和谁的市值高等价值的因素来分析。 成本分摊协议的案件有最近出来的Xilinx v. Comm'r, 105 AFTR 2d 2010-1490。在Xilinx的案件中,政府想要把合作的美方的员工期权的价值也分摊到合作伙伴里。但是法庭判断这是不行的。因为员工的期权是在合作成功后美方对员工的奖励,那不是在双方实际谈判内需要考虑的问题。另外一个案子是Veritas v. Comm'r, 133 T.C. No. 14 (2009)。在Veritas的案子中,政府判断的基础贡献的补偿按的是基础条件的无期价值。但Veritas成功地挑战了政府,能把基础贡献的价值辩论成是投资者现买的价位。道理是,投资者能出的价位是当时能用得上的价值,而不是完全吸收到基础的独立价值。 由于美国转让定价有经济和政治的出发点,经过多年的更改,由实际应用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 |
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五)
在跨国企业的管理上,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的应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国际贸易和物流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反倾销和反恶性竞争,跨国企业往往需要从实际经济的观点来评估税务的责任。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可以做很好的分析例子。我们今天继续谈谈转让定价计划中对服务费用的要求。 大家都知道,现在印度的外包服务产业是全世界最有名气的。如果没有印度的外包行业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水平可能需要往下降几个百分点。几乎所有的大公司都有在印度开分部,直接享用印度低费用,服务水平又可以的优惠。这些服务行业对印度带来相当的经济发展。如果中国是全世界的工厂,那印度可以说是全世界的办公室了。 服务定价计划中的模式一般有Services Cost Method (SCM),Comparable Uncontrolled Services Price (CUSP) Method,Gross Services Margin Method,Cost of Services Plus Method,Comparable Profits Method (CPM)和Profit Split Methods等。以下我们一一解析。 Services Cost Method (SCM)是最常见的,一般应用在美国公司把简单和零碎的内部资源服务拿到海外去办,如我们提到过的印度服务等。几乎所有办公室后台的服务都可以用SCM。由于这些服务的市价比较稳定,一般都没有什么窍门可说。能提一提的是,因为这些服务的价位受人工和福利成本的影响大,如果人工和福利成本的波动有根据,还是可以适当地修改。接下来,我们需要知道SCM服务项目中的允许项目和不允许项目的区别。服务项目的允许范围当然是那些印度外包行业能做到的,如IT , Payroll, Accounting, General Administrative, Meeting Coordination and Travel Planning, Treasury Activities, Statistical Assistance, Staffing and Recruiting, Training and Employee, Development, Benefits, , Legal 等等。不允许项目的范围有Manufacturing, Production, Extraction, Exploration or processing, Construction, Reselling, distribution, sales/purchase agent commission or other similar arrangements, Research/development/experimentation, Engineering or Scientific,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cluding guarantees), Insurance/Reinsurance。不允许项目的意思是那些是比较复杂的服务,需要有利润部分的计算。 SCM后,另外比较常用的是Comparable Uncontrolled Services Price (CUSP)。CUSP一般用在比较独立的服务上。如SCM中的不允许项目。这些服务需要有相当的利润,其价值需要由平等的外包价位来衡量。此时,每个项目都要有充足的市价数据来支持。 Gross Services Margin Method和Cost of Services Plus Method的应用可以说是更有挑战性了。Gross Services Margin Method和Cost of Services Plus Method一般用于美国公司到海外找独有的服务基地,来定用一些中高水平的服务。如技术,管理,人事,等。这些服务的建立时间和资本投资比较高,但一般是在规范的范围内包价而已,不需要开发和改良。所以在成本的范围外,只要它们有一定的标准利益要求,那服务的评价不需要找同行的服务来比较。需要比较的是利润的百分点。Comparable Profits Method (CPM)和Profit Split Methods的项目需要量身定做,可以适用于很复杂的技术开发和新行业开创等,而需要用高水平的衡量标准。它们的出发点需要用生意谈判中的利益分配来衡量。所以需要找出一些比较相似的生意谈判例子来做数据支持。 由于美国转让定价有经济和政治的出发点,经过多年的更改,由实际应用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 |
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四)
在跨国企业的管理上,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的应用是不可以忽略的。由于国际贸易和物流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反倾销和反恶性竞争,跨国企业往往需要从实际经济的观点来评估税务的责任。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可以做很好的分析例子。我们今天继续谈谈转让定价计划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以知识产权为主的业务范围有:专利,发明,配方,程序,设计,知识,版权,排版,商标,品牌,连锁,许可,合同,方法,计划,系统,程序,销售渠道,应用方法,客户表,科技数据, 等等。虽然知识产权在服务行业比较广泛,但凡是现代产品中能有价值的知识产权部分都可以分开计算其独立的价值。 知识产权的转让定价比较复杂的是其参考的数据来源比较少,比较的范围深度不一,特别是创新行业,其数据变动快。还有,知识产权的交易办法比较灵活,不一定能预先知道交易的数目,金额的流动也不一定跟真正的物流有配合。如某些流动软件的装配先是免费的,可能得到的利润是升级时候交的保养费而已。定价计划中对知识产权的应用方法一般有可比非受控交易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Transaction Method-CUTM),比较利润法(Comparable Profits Method-CPM),和利润分割法(Profits Split Method)等。以下我们一一解析。 非控交易法是最常用的,一般应用在美国公司到海外生产高级产品,如医疗产品,手机,名牌服装,奢侈品等。虽然这些产品的开发主要在美国,但是其知识产权的主要应用是在海外。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知识产权跟普通知识产权往外出卖不同,因为其经济效益还没有实现,所以还没有税务的责任。所以一定要用转让定价,为的是在知识产权在美国出境时能够把好最后一关,把知识产权的价位定好,而避免需要跟踪这些知识产权应用后有多少部分应该是属于美国的。这时候,同行的产品可以用来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部分。像以前谈过的售价格法一样,非控交易法上的估计调整有比较系统的因素,如Terms of transfer (exclusivity, use restrictions), Update rights, Uniqueness of intangible, Contract duration, Economic and product liability risk, Collateral transactions, Functions of each party, Completeness and accuracy of data等等。另外,经济观点也要求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部分需要用净现值的方法来计算不同时间得到的现金价值。 非控交易法后,另外比较常用的是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特点是,如果美国的知识产权评估有困难的话,相对可以评估海外生产部门的利润,然后从海外生产部门的利润上按行业的利润分配来评估美国的知识产权的分配。比较利润法一般用在比较单纯的海外生产商上。跟以前谈过的本加利法相似,海外生产商在成本后虽然有一定的利润要求,但是利润的部分主要跟知识产权的优越性更接近。如果利润的部分拿多了,但知识产权的优越性还没有明显的表现,相反等于是海外的利润多拿的表现。这时候,比较利润法的应用等于像投资利润的评估一样,合不合理能够用投资利润的评估来衡量。 利润分割法的应用可以说是更有挑战性了。利润分割法一般用于海外公司也有其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时候,美国的利润和海外的利润分配可以用谈判的模式来参考,跟以前谈过的比较利润法相似。 由于美国转让定价有经济和政治的出发点,经过多年的更改,由实际应用所跟进做的法律各有特色,所以造成了美国转让定价税收法律有一定的难度。希望有机会我们继续探讨有关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 |
1-10 of 61